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架空乘人裝置(猴車)管理規(guī)定

作者:admin 發(fā)布時間:17-01-23 點擊:969

架空乘人裝置(猴車)管理規(guī)定
  第一章 總 則

 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(猴車)安全管理,強化設備檢修、維護與運行,消除不安全因素,確保安全生產(chǎn),特制訂本規(guī)定。
  第二條 本規(guī)定適用于華瀛山西公司所有生產(chǎn)煤礦和改建煤礦。
  第三條 在用架空乘人裝置的煤礦每月組織專業(yè)人員對架空乘人裝置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,對存在問題采取措施,認真解決。新安設架空乘人裝置必須編制專門設計,并報上公司管理部門審批。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前,必須經(jīng)設計單位、審批單位、使用單位、生產(chǎn)廠家聯(lián)合組織驗收達到本規(guī)定要求、符合運行條件后,方可正式投入運行。
  第四條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具有礦用產(chǎn)品安全標志和產(chǎn)品合格證。
  第五條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,必須按照《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安全檢驗規(guī)范》(AQ1038-2007)和本規(guī)定要求,由公司組織相關單位,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檢驗。
  第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經(jīng)過安全和崗前培訓,取得安全資格及上崗證后,方可上崗作業(yè)。
  第二章 基礎管理
  第七條 使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執(zhí)行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有關規(guī)定。
  (一)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(guī)定的數(shù)值。
  (二)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于0.7m,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.2m/s,乘坐間距不得小于5m。
  (三)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。
  (四)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。
  第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具備以下保護,且動作靈敏可靠。
  (一)過速保護。
  (二)防滑(欠速)保護。
  (三)重錘限位保護。
  (四)上下變坡點掉繩保護。
  (五)全程急停保護。
  (六)機頭、機尾乘人越位保護。
  (七)液壓驅動式架空乘人裝置還應具有驅動油壓過壓保護、驅動油壓欠壓保護和液壓油溫超溫保護。減速器設油位、油溫自動檢測報警保護。
  (八)在離機頭、機尾下車點前15m處應安裝語音提示器。
  (九)機頭、機尾及轉彎處設防偏擺保護。
  (十)防逆行保護。
  第九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必須懸掛以下制度:
  (一)司機崗位責任制。
  (二)司機操作規(guī)程。
  (三)司機交接班制度。
  (四)巡回檢查制度。
  (五)設備包機制度。
  (六)設備周期檢修制度。
  (七)安全保護試驗制度。
  (八)鋼絲繩檢查制度。
  (九)乘人須知。
  第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內必須有以下記錄:
  (一)設備運行記錄。
  (二)司機交接班記錄。
  (三)鋼絲繩檢查記錄。
  (四)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。
  (五)設備檢修記錄。
  (六)干部巡檢記錄。
  第十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巷道無嚴重變形,地面平整,無淋水,無積水,巷道內應有充足的照明。
  第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驅動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:
  (一)基礎及鋼架結構
  1.混凝土基礎牢固可靠,無開裂現(xiàn)象。
  2.鋼架結構無扭曲變形,螺絲緊固有效。
  (二)驅動輪
  1.驅動輪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,否則應及時更換輪襯。
  2.輪緣、輻條無裂紋、變形,鍵不松動,緊固螺母不松動。
  3.驅動輪轉動靈活、無異常擺動和異常響聲。
  (三)工作閘和安全閘
  1.工作閘和安全閘動作靈敏、可靠,不松曠、不缺油,閘輪表面無油跡,液壓系統(tǒng)不漏油。
  2.松閘狀態(tài)下,閘瓦間隙不大于2mm。制動時,閘瓦接觸面積不小于設計的60%。
  3.閘帶無斷裂現(xiàn)象,余厚不小于3mm,閘輪表面溝痕深度不大于1.5mm,溝寬總計不超過閘輪有效面積10%。
  (四)聲光信號
  聲光信號完好齊全、吊掛整齊,防爆報警信號靈敏可靠。
  (五)鋼絲繩無嚴重銹蝕、變形,斷絲不超過規(guī)定,運行平穩(wěn),速度正常。
  第十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尾輪及張緊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:
  (一)尾輪
  1.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,否則應及時更換。
  2.輪緣輻條無裂紋、變形,軸不松動,緊固螺母無松動。
  3.運轉無異常聲響。
  (二)張緊裝置
  1.能夠隨時靈活調節(jié)運載鋼絲繩在運行過程中的張力,活動部位移動靈活、不卡阻,轉軸不歪斜。
  2.重錘上下活動靈活,不卡、不擠、不碰支撐架,配重安全設施穩(wěn)固可靠,重錘地坑內無積水。
  3.滑動尾輪架距滑動導軌的極限位置不小于500mm, 否則要考慮更換鋼絲繩。
  4.收繩裝置靈活可靠。
  第十四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:
  (一)各部件齊全完整,螺栓緊固有效,無開焊、裂紋或變形。
  (二)鎖緊裝置齊全、有效、無變形。
  (三)固定抱索器在鋼絲繩上安裝位置,應每年至少移動不小于一個抱索器距離(一般為400mm)的位置,以減小抱索器在驅動輪、迂回輪處對鋼絲繩產(chǎn)生的扭曲應力,避免造成對鋼絲繩的疲勞磨損,延長鋼絲繩的使用壽命。
  第十五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輪系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:
  (一)托輪、壓輪應轉動靈活,平穩(wěn)、不晃動。
  (二)輪襯貼合緊密、無脫離,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5mm。托輪架穩(wěn)固無變形、無位置偏移等現(xiàn)象。
  (三)各部件連接螺栓緊固有效,焊縫無開裂現(xiàn)象。
  (四)各種輪襯符合阻燃、抗靜電要求。
  第十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:
  (一)按照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(2010版)第 399有關規(guī)定,對鋼絲繩進行檢查、檢驗,安全系數(shù)必須大于6。
  (二)鋼絲繩斷絲的檢查必須符合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(2010版)第 405 條有關規(guī)定。
  (三)鋼絲繩磨損的檢查必須符合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(2010版)第 406 條有關規(guī)定。
  (四)主運行鋼絲繩應使用表面無油的鋼絲繩,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 1000 倍。
  (五)鋼絲繩每天至少檢查一次,若發(fā)現(xiàn)有斷股、銹蝕嚴重,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情況,必須立即更換。
  (六)張緊鋼絲繩連接必須可靠。
  (七)插接點必須有明顯標記,每周測量插接長度,發(fā)現(xiàn)變化及時處理。
  第十七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控制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:
  (一)聲光信號完好齊全、靈敏可靠。
  (二)主控臺各按鈕、開關靈活可靠。
  (三)電氣設備完好、無失爆。
  第十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托梁、設備等防腐良好;托梁應編號管理;巷道內纜線整齊,并應懸掛里程牌。
  第三章 運行規(guī)定
  第十九條 司機開車前應對架空乘人裝置進行檢查,檢查內容包括:各部位緊固件、減速器和液壓站油量、制動閘、各項保護、張緊裝置、鋼絲繩及接頭、巷道環(huán)境等。發(fā)現(xiàn)問題及時處理,如危及運行安全,嚴禁開車,并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。
  第二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嚴格執(zhí)行操作規(guī)程。
  第二十一條 在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過程中,發(fā)現(xiàn)異常情況時,必須立即停止運行,查明原因,并恢復正常后,方可繼續(xù)啟動架空乘人裝置運行。
  第二十二條 查找故障或檢修時,必須分別懸掛“故障檢修、禁止啟動” 、“設備檢修,禁止合閘”等禁止運行警示牌,并派專人監(jiān)護。
  第二十三條 除配備的專用貨物吊籃外,嚴禁使用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吊掛運送物品。
  第二十四條 乘車人員必須一人一座,不得超員。
  第二十五條 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。
  第二十六條 嚴禁攜帶超長物品的人員乘坐,對所帶物品及工具超出 1 米的人員,不得在高峰期乘車。乘車時所帶物品必須順巷道方向攜帶,不得橫放,以免碰撞逆向人員,并且注意前后 均應留出至少一個座位不乘人,避免上、下人時傷及他人。乘車人員攜帶物品重量不得超過 5 公斤。
  第二十七條 所有人員要嚴格執(zhí)行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規(guī)定,乘車人員要坐穩(wěn),腳蹬穩(wěn),手扶吊桿,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和觸摸繩輪及鄰近的任何物體。乘車人員不得嬉戲打鬧,不得引起吊椅左右擺動,不得超過警戒線。。
  第二十八條 乘坐人員嚴禁中途下車,嚴禁乘坐中睡覺,不準將燈帶、衣物等掛在吊座位上,上下車場人員集中時,不得擁擠,應按順序上下,所有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司機指揮。
  第二十九條 架空乘人裝置每天檢修時間不得少于2小時。
  第四章 其它規(guī)定
  第三十條 對于斜巷軌道同時布置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,必須符合下列要求:
  (一)架空乘人裝置機頭、機尾最低點與軌道所運送的最高設備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200mm。
  (二)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不得影響軌道運輸。
  (三)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絞車不得同時運行,兩者之間須有可靠的電氣閉鎖。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,其運行區(qū)間內不得停放任何車輛。
  第三十一條 使用可摘掛吊椅架空乘人裝置的,乘人間距必須符合設計規(guī)定要求,并在乘人上下區(qū)間明確標示,最小間距大于5m,。吊椅存放應有足夠空間,吊掛整齊。
  第三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上下人員地點應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設施。
  第五章 附 則
  第三十三條 本規(guī)定未盡事宜,按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  第三十四條 各煤礦應根據(jù)本規(guī)定,制定實施細則。
  第三十五條 本規(guī)定解釋權屬華瀛山西公司。
  第三十六條 本規(guī)定自印發(fā)之日起執(zhí)行。